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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漂流物列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作者姓名:卢东林  春柳  张伟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卢东林,春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张伟)
摘    要:刑法第270条把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根据罪行法定原则除上述几种财物以外的其它物品,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非法占有这些财物的行为不能定为侵占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类似侵占的行为,只是因为其行为指向的对象超出了刑法第270条规定的范围,而不能定罪量刑,导致出现司法盲区。漂流物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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