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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刑诉法第108条删去“撤诉”
摘 要: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但笔者认为这一决定利少弊多。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审判,可是“要求撤诉”却削弱了审判权。我国宪法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其它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只有人民检察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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