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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各级工商联合会经费负担办法的通知
摘    要:各市、县工商联成立之后,关于市、县国营企业、国营贸易与供销合作社缴纳市、县工商联经费标准,曾由前省财委于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作了原则的规定。后于一九五三年六月根据政务院的指示又作了补充规定,两次指示先后下达后,多数市、县均依照规定办法执行了,但还有一些地区没有切实按照省财委的指示执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进展,社会主义经济逐渐壮大,社会主义改造经济不断增长,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生产经营起了根本变化,在目前私营工商户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不少县工商联经费收入减少,开支发生困难,甚至有的县无法开支职员薪金(如平顺县)。同时由于对私营工商户的征收办法极不统一,因此在工商联经费的征收上与私营工商户对工商联的经费负担上,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兹据太原市、平遥、昔阳、永济、浮山、阳泉市、平定、平顺、万荣、忻县、曲沃、左云、壶关、五台、临县等十五个市、县征收经费的情况来看,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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