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明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法律还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