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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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民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意见。” 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该工程的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手续。” 三、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平时利用民防工程的,应当自工程投人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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