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