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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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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