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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摘 要: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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