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摘    要:(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二、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其中,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三、删去第十七条。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六、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