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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院与非诉讼纠纷解决部门的良性互动机制
作者姓名:王春田
作者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形成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良性互动关系,利于实现通过多元化渠道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改进和强化对行政ADR的引导和司法审查工作,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佳突破口:借鉴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强化对行政ADR效力的认定;总结劳动纠纷仲裁工作的经验教训,对特种类型纠纷,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过人民调解或仲裁程序,就把行政ADR作为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予以规范;改进和完善对行政ADR的司法审查工作,同级法院对行政ADR原则上实行一审制的形式审查,如要对协议或裁定(复议)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启动,形成行政权与司法权运作的和谐。

关 键 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功能定位  司法审查
文章编号:1008-7605(2007)01-0094-05
修稿时间:200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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