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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中足球击伤眼责任谁承担──与屈宏斌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王新法.比赛中足球击伤眼责任谁承担──与屈宏斌同志商榷[J].法律适用,1997(2).
作者姓名:王新法
作者单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摘    要:《法律适用》1996年第8期刊登了屈宏斌同志《比赛中足球击伤眼,医疗费应由谁承担》一文(以下简称展文),该文列举了四种处理意见,而屈宏斌同志提出第五种意见:即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其理由是运动员出现违犯规则或预料不到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则予以处罚和调整,而不应用民法调整。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一、此案法院应予受理首先,法院受理此案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此条并没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即凡是涉及到平等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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