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公安部关于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宣告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手续的规定
摘    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双重国籍問題的条約的实施办法(以下簡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規定,凡屬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願的原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