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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摘    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关 键 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修改  法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经济秩序  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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