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刑法介入问题研究——以“余额宝”等金融理财产品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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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随鲁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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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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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但其潜在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刑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以及洗钱罪等进行必要的评价。同时,面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的创新事物,刑法的介入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依法惩处原则,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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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互联网金融 余额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谦抑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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