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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刑法介入问题研究——以“余额宝”等金融理财产品为例
作者姓名:随鲁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摘    要: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但其潜在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刑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以及洗钱罪等进行必要的评价。同时,面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的创新事物,刑法的介入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依法惩处原则,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互联网金融  余额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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