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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田兴洪,刘鹏程. 论行政相对人的几个问题[J]. 理论月刊, 2004, 0(7): 89-91
作者姓名:田兴洪  刘鹏程
作者单位:1.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0
2.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    要:行政相对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受益性行政相对人和受限性行政相对人;普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行政相对人等类型。行政相对人有如下特点:第一,除部分受益性行政相对人不受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外,其他的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受限性行政相对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都依赖于行政行为的作出;第三,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管理对象;第四,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有阶段性。

关 键 词:行政相对人  行政责任能力  公益诉讼  阶段性
文章编号:1004-0544(2004)07-0089-03

Several questions on the Relative People and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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