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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的基本社会原因分析——以紧张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的糅合为视点
摘    要:当下,我国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前所未有的高潮期,腐败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成为一个重大且值得深思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腐败犯罪可以划分为贪利型的贪污贿赂犯罪和弄权型的渎职犯罪两类。紧张理论或者社会学习理论单独适用具有解释上的局限性,唯有将二者糅合运用,才能恰如其分地对其进行分析。两类腐败犯罪基于不同的文化目标,在制度性手段难以满足其追求时,形成基本相同的紧张状态,为缓解这种紧张而学习他人的犯罪行为并实施之,因而形成腐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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