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早在1974年,拙作《法律移植》出版数月前,凯恩-弗伦德的重要而引人入胜的文章《论比较法的运用与误用》发表了。我们的目的与方法迥然不同。凯恩-弗伦德教授是把比较法作为法律改革的工具来研究的;我则依其作为一门学科自身固有的公理,试图为比较法设置指南路向。凯恩-弗伦德教授的方法更偏重于社会学,我的则更偏重于历史学。然而纵使这些因素如数加以考虑,必须承认,我们的结论之不同远甚于方才强调的那些不同。我的观点是,从迥然不同的法律体系,即使这一法律体系处于相当高的发展层次以及不同的政治面貌中,也能实现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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