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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涞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
引用本文:周先兢.张涞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J].法学杂志,1981(2).
作者姓名:周先兢
作者单位:浙江省淳安县工艺美术厂
摘    要:我认为,八○年第三期《法学杂志》关于此案争论的第二种意见是对的。张涞并无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只能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一、在张、田二人着手准备凶器时,其目的只是要伤害徐越江,以显示自己的厉害。至于张、田二人所备的凶器锐利程度如何,并不影响他们实施行为的目的。二、在张、田二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选择的地点、时间对故意杀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何况张、田二人已作过充分的准备。三、行凶时,田用板石猛击徐的头顶。后经鉴定,只有两处小伤。在张涞用剪刀扎进徐的腹部时,他是轻信自己所扎的地方不是要害部位。如果张要杀害徐,为何不向徐的胸部猛扎呢?就此来说,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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