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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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鲁嘉微,刘华英. 关于实施《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问答[J]. 中国司法, 2004, 0(2): 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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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鲁嘉微 刘华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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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日前,司法部制定了《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试行)》,并于2004年1月1日施行。就如何理解、贯彻这个规定,笔者请司法部劳教局有关负责人作了解答。 问:请谈谈制定《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目的。 答:近年来,全国劳教场所18岁以下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数量呈上升趋势。劳教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收容、教育了一大批未成年教养人员,教养工作已成为我国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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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试行)》 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 教育措施工作 劳动教养制度 |
Questions and answers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ipul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and Education for the Juvenile inmates in the labor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institu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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