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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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武扬.创新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设想[J].政府法制,20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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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武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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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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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创新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体现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从事职业的专业性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从事的政府法制工作,其业务范围包括 政府立法、行政复议与应诉、政府法制监督与协调以及政府涉法 事务的处理等诸多领域,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比 一般的公务员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这一职业群体必须共同具 有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制 工作能力方面的一致性。主要体现为其工作人员具有相当的法 学理论功底、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过长期努力而形成的运 用程序规则处理问题的能力。创新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制度 必须充分体现这一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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