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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日制学校的教学、劳动和生活安排的規定——1959年3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議第86次会議通过1959年5月24日發布
摘    要:为了在全日制学校中进一步地貫徹执行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針,全面地安排教学、劳动和学生生活,特作如下規定:一、关于高等学校教学、劳动和假期时間的安排 (1)高等学校每年的教学、劳动和假期的时間,由于学校的性質和修业年限不尽一致,不能强求一律。教学时間一般規定为七个半月至八个半月(三十三周至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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