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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可否以盗窃罪论处——兼谈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
引用本文:谭尘.王某的行为可否以盗窃罪论处——兼谈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J].人民检察,2005(21).
作者姓名:谭尘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简介2003年9月26日,王某在一招待所内窃得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0元),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并抓获。后侦查员在王某随身物品中又发现另4部不同类型的旧手机以及4张手机SIM卡。经查,这4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130元)均是2003年6月至9月间在某区被窃的,并有4名证人及部分被害人分别证实王某在该4部手机失窃时曾在现场附近出现或其到现场后不久手机失窃。王某则始终否认到过失窃现场,并辩解该4部手机是向行人收购来的。但其供述的收购其中两部手机的时间与该两部手机失窃的时间相矛盾,即在手机被窃之前王就已经收购。据此,公安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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