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控诉权与监督权宜由不同人员行使
引用本文:邓文.控诉权与监督权宜由不同人员行使[J].人民检察,1999(12).
作者姓名:邓文
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出席刑事审判法庭的检察人员肩负两项职能:指控犯罪和审判监督。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笔者认为,这两项职能由相同人员兼任存在诸多弊端。第一,控监两项职能不仅不具有相容性,而且存在排斥性,很难兼任。控诉职能和监督职能的性质和作用根本不同,担任两种职能所处的角色和地位也截然不同。检察人员行使控诉职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主要是实体法)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在法庭上充分运用证据,揭露犯罪事实;检察人员行使监督职能,是根据法律(主要是程序法)的规定,审查、发现和指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不合法之处,在法庭上要…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