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告登记后的中间处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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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以贤.论预告登记后的中间处分行为[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4):5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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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以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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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上海,2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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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预告登记后的中间处分行为因其发生时间的特殊性,即预告登记后本登记前,对其效力产生一定影响。中间处分行为效力的确定要结合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预告登记的设定等方面因素来考量。以是否可能妨害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的实现作为判断中间处分行为有效与否的标准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一定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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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告登记 处分行为 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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