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抗诉书说理改革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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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艾平.由抗诉书说理改革引发的思考[J].内蒙古检察,2007(2):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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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艾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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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准格尔旗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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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0条及《行政诉讼法》第10条和第64条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有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提起抗诉的权利。很明显,这两条法律之间的规定不是重复,而是包含关系,除了抗诉这种监督方式外,还应有多种途径的监督方式。但在目前的民行检察工作中,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监督只有抗诉这种形式才能起到一定的效果,造成了监督方式的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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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抗诉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监督方式 改革 说理 民行检察工作 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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