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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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卫生部,中医药局,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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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公安厅局,台办、港澳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本通知所称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系指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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