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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
引用本文:郑水泉.试谈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J].人大建设,2000(8).
作者姓名:郑水泉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对于监督制约行政、司法权力,保护人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显露出一些缺陷。现提出管窥之见,供权力机关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予以参考。——刑事及非刑事司法违法侵权行为的确认权应赋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被要求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目前,我国司法赔偿的程序分为四个步骤:一是确认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违法;二是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三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四是向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赔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赔偿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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