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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定有罪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原则
引用本文:李佑标.论确定有罪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原则[J].政法论坛,1997(2).
作者姓名:李佑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警学院
摘    要:对新刑诉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从语法学角度和逻辑学角度分析,应称之为“确定有罪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该原则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最终确定有罪权,这一原则蕴涵着两大诉讼价值观念:控审制衡观念和审判重心观念。

关 键 词:确定有罪权,假设复句,假言判断,控审制衡,审判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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