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服刑人员都丧失了选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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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远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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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荆州市南门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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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适用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第 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刑罚方法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仍应享有包括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当然其应享有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不能因服刑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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