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所有权的分离与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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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厉有为在1994年1月26日《深圳商报》上撰文指出,在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实行三重所有权的分离与重组,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这样可最终把国有资产的产权落到实处。所谓“三重所有权”,即国家最终所有权、各级政府实际所有权、企业法人的委托所有权。这样对国有资产分离重组之后,有以下好处:第一,维护了全民所有制,为国有资产产权的实现形式找出了一条路子。这不仅从法律上使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制得到保障,而且在必要时使国家对任何国有资产拥有最终占有权和处置权。第二,可以充分明确和发挥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的责任和权力,实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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