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法讲话(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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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岩.保障法讲话(八)[J].中国残疾人,2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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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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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十五条是关于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的规定。本条的内容包括:一、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各类康复机构,其功能是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研、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社区康复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三、利用现有特教学校、福利单位及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开展康复训练。四、强调残疾人在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指导帮助下应主动、积极进行康复训练。五、国家将重点康复项目列入计划,并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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