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汪某,自1990年开始以2.5分至3分的高额利息借款用于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到1995年前后,汪已负债7万多元。之后,汪仍以孩子上学和作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以1.5分至2分的高额利息借款37.8万元,其间,汪某将部分借款以2.5分至3分的利息转贷给别人,同时支付了部分被借款人的利息。2002年1月,汪某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将动产处置后举家逃往异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分歧意见]审查此案过程中产生了以下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客观上汪某在负债7万多元,自知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以孩子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