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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谈《拆迁条例》
作者姓名:惊鸿
摘    要:江平:新条例要弥补物权法的遗漏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物权法专家起草组负责人到底谁是拆迁的主体?物权法第42条对此的规定并不清晰,征收的主体与拆迁补偿主体是否是同一主体?地方政府认为其是征收的主体,而非拆迁补偿的主体。对此,我们法学界持不同意见,认为征收的主体就应该是拆迁补偿的主体。

关 键 词:《拆迁条例》  社会  中国政法大学  拆迁补偿  物权法  第42条  补偿主体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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