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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民自治主体的法律分析
作者姓名:陈雪琴  谢利党
作者单位:1. 福建武夷学院管理系
2.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乡村治理主体作为乡村参与主体和决策主体,是乡村治理中最重要的部分。中国乡村治理经历了皇权、宗族和乡绅共存的治理、国家权力为主体的治理和村民治理。虽然中国乡村治理发生了范式转变,但由于长期以来制度的安排,村民作为自治主体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其法律地位没有明确授权。因此,首先要从制度上明确现代乡村治理主体是村民,同时从法律上界定村民的资格,从而使乡村治理变成村民治理,真正实现乡村民主。

关 键 词:自治主体  村民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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