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长乐区炎山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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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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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闽政文[2017]44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长乐区炎山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榕政综[2017]186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长乐区炎山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一、一级保护区范围:闽江南港炎山叽头长乐区二水厂取水口(坐标:N25°57′35.15″,E119°25′58.39″)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南侧水域及其南岸外延50米范围陆域(遇防洪堤以防洪堤防浪墙为界)。二、二级保护区范围:闽江南港炎山叽头长乐区二水厂取水口(坐标:N25°57′35.15″E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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