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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自首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辨析
作者姓名:
潘东明
王树茂
作者单位: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准自首”。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獬释》)颁布实施,
关 键 词:
自首制度
司法机关
适用问题
犯罪嫌疑人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如实供述
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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