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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辨析
作者姓名:潘东明  王树茂
作者单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准自首”。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獬释》)颁布实施,

关 键 词:自首制度  司法机关  适用问题  犯罪嫌疑人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如实供述  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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