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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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使中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逐步趋于统一合理,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适当地提高教职员工的待遇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特修订了「全国中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自本年六月份起施行。兹根据教育部指示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执行中应行注意事项如下,希遵照办理。所有前颁之有关中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的历次通知即行作废。一、全省中等学校(包括工农速成中学)与中、小学业余进修学校应自一九五四年六月份起根据「全国中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表」执行,六至十二月提高部分,于十二月份发薪时一次补清。二、关于升级、评级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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