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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必纠”的界限
引用本文:章剑生.“有错必纠”的界限[J].中国法学,2013(2):164-179.
作者姓名:章剑生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浙江大学光华学者岗资助项目“中国行政法发展的进路——基于“个案——规范”理论框架所展开的解释”之阶段性成果
摘    要:通过行政法学界20多年的共同努力,有关行政决定确定力和撤销规则的学理框架已经相对成熟。这个学理框架内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产生实质确定力之后,如行政机关认为它有错误必须予以撤销的,应当遵循若干撤销规则,不能基于"有错必纠"原则而随意行使撤销权。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行政裁判、批复和答复的内容看,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秉持"有错必纠"原则,并没有受到这一学理框架内容的明显影响,直到作为指导性案例的"焦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它才改变了原有所持的观点。通过"焦案"所确立的规则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一旦生效,其法律效力不仅及于行政相对人,也及于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如果随意被撤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稳定。从"焦案"之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看,作为指导性案例的"焦案"其参考效力并不明显,"有错必纠"原则仍然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这可能与指导性案例欠缺可操作性、强势的成文法传统等原因有关。尽管如此,"焦案"所确立的撤销规则仍然具有它的价值,这种价值不仅显示出学理对实务的影响力,也体现了法治观念的进步。

关 键 词:行政决定确定力  行政决定撤销  有错必纠  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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