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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摘    要: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作出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四种人”的解释。这“四种人”是:①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②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③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④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上述这“四种人”虽然在形式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实际是在国家机关中工作或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按照这一法律解释,这些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规定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讨论通过,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扩大的“四种人”的渎职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 本刊为方便广大读者学习、对照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罪适用主体规定,为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法律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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