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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专家型企业家的堕落史
作者姓名:许新康  沈简
摘    要:1997年9月1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朗声宣判:被告人王大森,男,1937年9月1日生,1993年9月至1996年10月间,利用担任浙江化工厂厂长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3.1万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5.3万元,实得2.9万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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