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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的通知
摘    要:<正>(2014年9月17日)沪府办发〔2014〕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制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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