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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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4年3月27日)沪府发〔2014〕25号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结合本市实际,自2014年4月30日起,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在本市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2014年4月30日后(不含30日)销售或转入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停止办理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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