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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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太高.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J].法治研究,2010,48(12):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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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太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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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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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制度研究”的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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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传统的异体、外在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相比.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是一种自体监督、自我纠错.具有“低投入高产出”的正效应。违法行政行为自纠的对象应当涵盖全部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不仅仅针对违法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且对于不正确的行政行为、不合目的的行政行为也同样适用;行政自纠的主体不排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复议机关.但重点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自纠的方式包括撤销、治愈、转换、确认违法;在构建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自纠制度过程中,应当关注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类型、瑕疵性质、时空要素和启动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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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效力 行政自纠 |
On the Administrative Self-correction of Unlawful Administrative Ac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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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Wang Taig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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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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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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