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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
引用本文:王太高.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J].法治研究,2010,48(12):14-19.
作者姓名:王太高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制度研究”的成果之一
摘    要:与传统的异体、外在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相比.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是一种自体监督、自我纠错.具有“低投入高产出”的正效应。违法行政行为自纠的对象应当涵盖全部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不仅仅针对违法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且对于不正确的行政行为、不合目的的行政行为也同样适用;行政自纠的主体不排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复议机关.但重点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自纠的方式包括撤销、治愈、转换、确认违法;在构建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自纠制度过程中,应当关注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类型、瑕疵性质、时空要素和启动方式等。

关 键 词: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效力  行政自纠

On the Administrative Self-correction of Unlawful Administrative Acts
Authors:Wang Taig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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