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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
引用本文:蒋月,冯祥武. 论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J]. 法治研究, 2010, 0(10): 15-21
作者姓名:蒋月  冯祥武
作者单位:[1]厦门大学法学院 [2]汕头市委党校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2008年重点项目
摘    要:以“贫弱”为标准,将法律援助受援对象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经济绝对“贫弱”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这是法律援助的一般对象;二类是因生理、心理、自由、文化等相对“贫弱”而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这是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法律援助特殊对象的提出,对于修正单纯以“经济困难”标准认定受援对象之缺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是客观界定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必要,是我国公正实现法律援助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对象是我们提供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

关 键 词:法律援助  贫弱标准  特殊对象  社会弱势群体  农民工  妇女

On Special Objects of Legal Aid in China
Jiang Yue,Feng Xiangwu. On Special Objects of Legal Aid in China[J]. , 2010, 0(10): 15-21
Authors:Jiang Yue  Feng Xiangwu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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