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共同侵权还是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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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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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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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05年6月4日,被告吕某到被告某电镀公司求职。该公司负责人余某初步确定由被告吕某担任该公司的电镀师傅。吕某当即提出要把电镀缸里的电镀液拿去化验一下,后吕某、余某一起用饮料瓶罐装了8瓶电镀液,其中一瓶铬酸用冰红茶瓶盛装。吕某将该8瓶电镀液送至某化工办事处进行化验,后因故将用冰红茶瓶装的铬酸带至其住处,放在床下后即去洗澡。与吕某同居的冯某回来后,将该电镀液当作冰红茶喝了一口。被告吕某发现后即将其送至医院,但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现被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及电镀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3万元。判决法院认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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