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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安全保障义务
引用本文:王岑.试论安全保障义务[J].人民司法,2011(15).
作者姓名:王岑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判定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义务主体范围的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义务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营活动者,另一类是社会活动者。所谓经营活动,指的是营利性的商业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这种营

关 键 词:附随义务  义务主体  侵权责任法  安全保障义务  归责原则  义务人  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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