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须对被告未曾出具借条负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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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胥洪刚.本案原告须对被告未曾出具借条负举证责任[J].人民司法,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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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胥洪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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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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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原告谢某持被告人周某、案外人王某共同签名的关于谢某贷款的归还说明(内容是由周某负责归还谢某本金8.4万元及利息,王某负责归还谢某本金1.6万元及利息)并申请证人王某到庭作证,证明2002年5月初,周某通过其侄子王某向谢某(王某之内兄)借款1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4%,当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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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责任 口头约定 说明 偿还借款 被告人 案外人 还款 证人 借款人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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