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本案原告须对被告未曾出具借条负举证责任
引用本文:胥洪刚.本案原告须对被告未曾出具借条负举证责任[J].人民司法,2011(11).
作者姓名:胥洪刚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原告谢某持被告人周某、案外人王某共同签名的关于谢某贷款的归还说明(内容是由周某负责归还谢某本金8.4万元及利息,王某负责归还谢某本金1.6万元及利息)并申请证人王某到庭作证,证明2002年5月初,周某通过其侄子王某向谢某(王某之内兄)借款1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4%,当月30日,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口头约定  说明  偿还借款  被告人  案外人  还款  证人  借款人  原告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