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行为的替代履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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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宇.完成行为的替代履行问题[J].人民司法,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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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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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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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要求被执行人完成行为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应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标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判决确定的标准完成行为,而该行为在性质上可由他人替代完成的,可依法由其他主体代替被执行人履行,必要时也可交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执行依据确认双方互负金钱给付义务的,法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将金钱给付义务进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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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申请执行人 替代履行 东航 给付义务 质量问题 工程造价 被执行人 修复方案 修复费用 完成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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