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共同实施不同的犯罪,亦可成立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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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宏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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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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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案号一审:(2009)七刑初字第27号二审:(2010)黑刑三终字第1号复核审:(2010)刑五复61273553号【案情】2007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丛福滋、宋加喜酒后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冬雪路心恋心歌厅唱歌。丛对宋说:今晚看谁不顺眼就揍谁。随后,被害人郑信(男,殁年33岁)、马成坤(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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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寻衅滋事 共同犯罪 黑龙江省 辩护意见 被告人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 部分犯罪共同说 呼吸循环衰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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