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社会行政立法观念的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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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志武.试论和谐社会行政立法观念的转变[J].人民论坛,201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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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志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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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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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调整,行政立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行政立法发展的过程是治理手段变革的过程,由于过去行政立法重管理轻协调,产生了不少不和谐的情况。作为和谐社会的行政立法应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循序渐进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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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行政立法 观念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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